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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及其执行--房屋拆迁第四讲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日 宝应知名律师  

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及其执行--房屋拆迁第四讲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有的地方规定在强制拆迁前有一个听证程序。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总之,被拆迁人要把握好拆迁的每一个环节,主动了解情况,积极应对,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争取一个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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