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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过户,能要求确认卖方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吗?

发布时间:2017年2月7日 宝应知名律师  

    买房未过户,能要求确认卖方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吗?
    2005-11-11000000商丘报业网
    商丘报业网讯:[基本案情]2002年李某与亲戚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入住,并于2003年迁入户口,之后李多次找王某办理房产证,但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因为碍于亲戚情面,李也没有过于为难他。2004年8月该房屋动迁,王某认为未办理产权过户,此前买卖协议无效,让李退房,李打听到王某已在9月份与拆迁人私签协议,因为房子拆迁补偿款比他们当时交易的价格高得多。于是李某起诉要求确认该拆迁补偿无效。
    [争议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可以王某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侵权为由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无权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因为李某与王某的房屋交易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
    [律师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李某要请求法院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就必须证明王某与拆迁人串通,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其中李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是解决本案争议的焦点。如果王某的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为李某,王某还是房屋所有权人,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王某是合格的被拆迁人,其与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则是合法有效的。拆迁人依据对外公示的房产证与王某签订补偿协议,本身也无与王某串通的故意。此时李某没有请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理由。反之,如果王某的所有权已变更为李某,并且产权变更的事实应为拆迁人知道,则李某有权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那么王某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变更为李某所有呢?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王某持有房产证,则可以证明其是房屋的产权人,其权利就应当受法律保护。李某没有取得房产证,所以李某则没有取得房产权。关于此理,可以参考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基于上述分析,李某不能以拆迁人与王某串通侵权为由请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那么,李某的利益怎么保护呢?他可以照合同责任,要求王某赔偿,赔偿的范围不但包括购房款,也包括间接损失(高于房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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