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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买房人可以合同解除,要求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5日 宝应知名律师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买房人可以合同解除,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院《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进一步保护了买受人的权益。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即使不属于主体结构方面的问题,但对正常居住使用有严重影响的,买受人也可以要求退房。在实务中,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算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呢?有的是申请司法鉴定,有的根据房屋是否可以修复,有的法官结合不同的案情以及生活经验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等等。关于这一问题,实务中做法不一,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作出进一步明确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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