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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01条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2日 宝应知名律师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关联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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