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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合伙协议怎么拟定?合伙经营合同合伙资格纠纷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9年6月16日 宝应知名律师  Tags: 合伙协议,合伙经营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高学勤律师,宝应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在处理合同务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处理了大量合同务纠纷的法律事务。始终有两个坚守,一是时刻保持一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一是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真诚待人,合法维权,踏实工作,是我不变的的执业信条。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为您提供最为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伙协议怎么拟定?

  一、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含企业名称、地址等。

  2、合伙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作为企业未来发展运营的规划的核心,必须写入合伙协议,作为协议中全体合伙人所共同认可的发展方向。

  二、合伙人

  合伙人这一块是合伙协议的重点,大家尤其关心的股权分配问题也应该在这一块给予明确说明,具体包含以下要素:

  1、合伙人的资料

  各个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应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送达方式等应该在协议中载明。此项为合伙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很多人在谈合作的时候往往过分关注业务方面的信息而忽视了主体,如果能在主体方面尽可能以细化的方式载明,并能够有心为对方做一份“尽职调查”,其实也可以规避很多未来潜在的风险。

  2、股权分配

  这一块主要以合伙人协商为主,分配模式多种多样,市场上也有很多五花八门的分配方案以供合伙人参考。具体模式得根据企业性质和经营方式以及具体情况来决定。

  股权设计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是企业的顶层设计,良好的股权架构可以为公司未来发展绕开很多不必要的弯路,而且股权设计往往在企业成立的时候就应当慎重考虑,它不像普通商品可以直接交易,股权份额的调整和创业者的切身利益相关,换句话说“股权不是你想买,想卖就能买卖的”。因此在股权方面,多咨询这方面的专家、前辈是非常有必要的。

  3、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这块已经放宽了很多,取消旧法对现金出资的最低要求,新法技术出资的比例甚至可以高达100%,这对于新型的技术创业公司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各个合伙人之间约定明确,各自以什么方式出资,出资期限是何时,应当在协议中载明。

  4、收益分配、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承担

  企业在运作中是要盈利的,盈利后利润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应当写入合伙协议;其次,有盈利就有亏损的风险,如果企业亏损了,亏多少,各个合伙人之间怎么分担这部分亏损也应当写入合伙协议;另外,合伙企业如果出现对外债务,这部分债务该如何承担,也应当约定明确。

  三、合伙事项执行

  一个团队对未来蓝图规划得再好,也必须通过脚踏实地的执行才能实现发展,因此合伙协议中应明确具体执行人、执行事务、权限等。

  1、具体岗位分配清楚: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谁负责业务、谁负责技术开发、谁负责产品设计等都应该予以明确,CEO、COO、CTO、CPO等具体权限范围得说明。

  2、日常执行的最终决策权应该落实清楚。初创企业最怕的就是几个合伙人七嘴八舌,为点小事把创业发展的机会给白白耽搁了,因此日常事项明确约定一个人来做最终决定是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的关键。

  3、重大事项执行程序:企业发展遇到重大事项,例如融资、并购、收购等该如何决定,应制定一套可行并能够得出最终结果的程序。

  4、对合伙人的约束机制:商业秘密协定、竞业禁止、限制条款等,防止创业公司开发的技术产品在合伙人跳槽后被带到其他公司甚至竞争对手手里。

  四、合伙事项的变动

  主要包括合伙财产变动、入伙与退伙、企业解散清算等。

  1、财产变动:合伙人如果不想干了,想把财产份额转让掉,该怎么转,对内还是对外,对外时其他合伙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应予以明确约定。

  2、入伙与退伙:有新的小伙伴想加入创业,应该如何入伙,入伙程序是怎样的;以及如果有人想退伙,退伙程序是怎样的。

  3、企业解散并清算:任何企业、公司都是有生命周期的,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要么通过并购、收购等以另一种方式延续生命,要么就是解散并清算,因此合伙协议也应载明触发企业解散的理由以及如何解散、清算。

合伙经营合同合伙资格纠纷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甲与其他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符合合伙企业的条件之一。甲称其没有出资及参与经营,应由甲负举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合伙人甲称其没有出资及参与经营,是主张合同关系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应由甲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的,甲应承担不利后果,即甲应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故甲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体的外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高学勤律师 江苏扬州知名律师,承办合同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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