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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人不赔是立法观念的落伍

发布时间:2018年5月8日 宝应知名律师  


新出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实施后,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及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将废止。
1979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在今天看来既不近人情又荒唐可笑,它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基本上相当于“撞死了白撞”,而且还有“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等计划经济时代的话语遗存。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规定,竟然“暂行”了28年,直至今日——今年7月8日,成都一位84岁的老人横穿铁路时被一辆货运列车撞死,铁路部门根据1979年的规定,“出于人道主义”,仅给死者家属700元补偿金。
一个因时代变化而显得十足荒谬的规定被废止,无疑是立法的进步。然而,即将实施的新规并未解决“火车撞死人白撞”的问题,它只是大幅度提高了因事故造成的对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而对于“火车撞人”语焉不详——“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与此同时,明确规定:“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我的理解是,从今而后,只要不小心被火车撞上,可能连老规定中酌情给予的救济费和丧葬费都拿不着了。从某种意义上说,除非火车出轨,火车撞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可免责——铁路是火车专用道,你非要往里闯,被撞死了就是活该,怨不得他人。
这样的“一刀切”未必合乎情理。今年1月19日,青岛一名小学三年级女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经过一个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在该铁道口只竖立着一个锈迹斑斑、字迹模糊的警示牌,没有护栏等安全设施。事发后铁路部门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600元补偿金。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此案例中铁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疏漏,其所埋下的安全隐患与悲剧的发生有直接联系,铁路部门难辞其咎。
而一些西方国家对于类似交通事故所采取的赔偿原则,早已从“过错责任”过渡到“无过错责任”——火车撞了人,不论铁路方面有无过错,一律赔偿。早在1838年,德国颁布的《普鲁士铁路法》中就规定:“铁路公司所运输的人和物,或因转运之故对别的人和物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作为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虽企业主毫无过失,亦不得以无过失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此后英、法、美诸国都出台了类似的法律,其理论依据是:交通事故是现代交通工具的使用必然带来的特殊危险,只有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和使用人才有可能预防和减少侵害事故的发生,采用无过错责任,可以加重他们的注意义务,达成预防的目的。依我之见,这种立法精神真正体现了工业化时代的人道关怀。
因此,如果横向比较的话,即将实施的铁路新规离现代法治精神还差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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